2021年5月31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实施《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77号),鼓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按照《办法》规定对化妆品进行标签标识。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必须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必须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一、定义
化妆品标签,是指产品销售包装上用以辨识说明产品基本信息、属性特征和安全警示等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标识,以及附有标识信息的包装容器、包装盒和说明书。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标签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
注意:除文字内容外,标签中的符号、数字、图案等标识也属于化妆品标签上的内容,使用其他文字或者符号的,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使用规范汉字对应解释说明。
二、必须标注的内容
(一)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
标注要求:在售包装可视面显著位置标注,至少有一处以引导语引出产品中文名称。
中文名称不得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进行命名,注册商标、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或者其他必须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除外。注册商标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需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对其含义予以解释说明。
化妆品中文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
商标名:
1)不得以商标名的形式宣称医疗效果或者产品不具备的功效。
2)以暗示含有某类原料的用语作为商标名,产品配方中含有该类原料时,需销售包装可视面对其使用目的进行说明;产品配方不含有该类原料的,需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明确标注产品不含该类原料,相关用语仅作商标名使用。
通用名:
1)一般为表明产品原料或者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
2)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的词汇的,应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且该原料在产品中产生的功效作用需与产品功效宣称相符。如透明质酸保湿面霜,要求透明质酸在产品中的作用为保湿作用,且产品应当宣称保湿的功效,两者保持一致。
3)使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描述产品的香型、颜色或者形状的,配方中可以不含此原料,但命名时可以在通用名中采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加香型、颜色或者形状的形式,也可以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如玫瑰香型、草莓色等。
属性名:
一般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者形态。
后缀:
不同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可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者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者特定人群等内容;
商标名、通用名或者属性名单独使用时符合本条上述要求,组合使用时可能使消费者对产品功效产生歧义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予以解释说明。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注册证书编号,在销售包装可视面进行标注。
(二)注册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同时标注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等信息应当标注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信息载明的企业名称和地址,分别以相应的引导语引出。
(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国产化妆品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当标注完成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的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注册人、备案人同时委托多个生产企业完成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的,可以同时标注各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并通过代码或者其他方式指明产品的具体生产企业。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以相应的引导语引出。
(五)全成分;
1)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原料标准中文名称,以“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并按照各成分在产品配方中含量的降序列出。配方中存在含量不超过0.1%(w/w)的成分的,所有不超过0.1%(w/w)的成分应当以“其他微量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另行标注,可以不按照成分含量的降序列出。
注意:其他微量成分包含原料含量等于0.1%(w/w)的成分。
2)以复配或者混合原料形式进行配方填报的,应当以其中每个成分在配方中的含量作为成分含量的排序和判别是否为微量成分的依据。
(六)净含量;
化妆品的净含量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表示,并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
注意:《GB 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中,要求定量包装的化妆品应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75号规定标注净含量。鉴于法规暂未废止,净含量的标注暂时需依据相关要求标注,净含量标注字体大小建议依据相关要求执行。
(七)使用期限;
标注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并以相应的引导语引出。
1)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日期使用汉字或者阿拉伯数字,以四位数年份、二位数月份和二位数日期的顺序依次进行排列标识;如20220101。
2)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① 具有包装盒的产品,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使用期限时,除可以选择上述方式标注外,还可采用直接标注生产批号和开封后使用期限的方式。
② 销售包装内含有多个独立包装产品时,每个独立包装分别标注使用期限,销售包装可视面上的使用期限按照其中最早到期的独立包装产品的使用期限标注;也可以分别标注单个独立包装产品的使用期限。
(八)使用方法;
标注要求:销售包装可视面或者随附于产品的说明书中进行标注。
(九)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语;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注意”或者“警告”作为引导语,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安全警示用语:
1.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化妆品限用组分、准用组分有警示用语和安全事项相关标注要求的。
例:根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配方中使用“水杨酸”成分,且当产品有可能为三岁以下儿童使用,并与皮肤长期接触时,需标注“含水杨酸;三岁以下儿童勿用”。
2.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化妆品要求标注的相关注意事项的。
《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中要求,儿童化妆品应当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儿童化妆品标志。儿童化妆品应当以“注意”或者“警告”作为引导语,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
3.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规定其他应当标注安全警示用语、注意事项的。
例:根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苯甲酸及其钠盐等原料在配方中可作为防腐剂使用,但使用目的不是防腐剂时,该原料及其功能需标注在标签上。再者,例如含有大量乙醇的香水产品或气雾罐产品,建议根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要求判断是否需要易燃易爆相关标识。
三、禁止标注的内容
(一)使用医疗术语、医学名人的姓名、描述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或者已经批准的药品名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
(二)使用虚假、夸大、绝对化的词语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地描述;
(三)利用商标、图案、字体颜色大小、色差、谐音或者暗示性的文字、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方式暗示医疗作用或者进行虚假宣称;
(四)使用尚未被科学界广泛接受的术语、机理编造概念误导消费者;
(五)通过编造虚假信息、贬低其他合法产品等方式误导消费者;
(六)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误导消费者;
(七)通过宣称所用原料的功能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者不允许宣称的功效;
(八)使用未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标识、奖励等进行化妆品安全及功效相关宣称及用语;
(九)利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公益性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聘任的专家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
(十)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十一)标注庸俗、封建迷信或者其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四、化妆品标签中规定的其他标注要求
(一)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需含有标签。
标签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内容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当产品净含量不大于15g或者15mL的小规格包装产品,仅需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净含量、使用期限等信息,其他应当标注的信息可以标注在随附于产品的说明书中。以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其标签适用本办法。即赠品、非卖品的销售包装标签需符合《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中上述的标注要求。
(二) 化妆品的中文标签需使用规范汉字。
使用其他文字或者符号的,需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使用规范汉字对应解释说明,网址、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约定俗成的专业术语等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除外。除注册商标之外,中文标签同一可视面上其他文字字体的字号应当小于或者等于相应的规范汉字字体的字号。
(三)化妆品加贴中文标签的(如进口化妆品上市时),中文标签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内容需与原标签相关内容对应一致。即产品在中国上市时宣称的关于安全、功效的宣称与在原产国销售时保持一致。
(四)具有包装盒的产品,还应当同时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产品中文名称和使用期限。
五、法律责任
(一)《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对于化妆品标签存在下列情形,但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 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不规范,或者出现多字、漏字、错别字、非规范汉字的;
- 使用期限、净含量的标注方式和格式不规范等的;
- 化妆品标签不清晰难以辨认、识读,或者部分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的;
- 化妆品成分名称不规范或者成分未按照配方含量的降序列出的;
-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引导语的;
- 产品中文名称未在显著位置标注的;
-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但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
化妆品标签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依法予以处罚。
(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案例展示:
相关推荐:
- 化妆品和洗涤剂产品是否需要GHS标签?
- 中美欧化妆品标签成分披露豁免原则比较与讨论
- 化妆品功效评价-标签宣称引发的监管变革
- 染发类化妆品抽检不合格问题的分析科普
- 全球化妆品法规动态2021年第2期【9-10月】
- 外用产品或美妆产品安全评估的基本原则和现实考虑
我们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