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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化妆品监管

来源 瑞旭技术 作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通过网上交易平台销售(代购)未经批准进口化妆品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复函引起了广大从业人员的关注。“海淘化妆品可能涉嫌违法”等词语在网络上疯传。近日,上饶市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所近日查处一起辖区网商网售未经批准进口化妆品的案件。这些显然给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进口化妆品企业敲响了警钟。那么跨境电子商务进口无备案凭证化妆品是否属于违法?基于此,瑞旭技术对已出台的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法规政策进行梳理和解读,供化妆品企业参考。


一、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化妆品主要法规政策

时间名称关注点
2012/0201《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3号)
  • 进口化妆品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2014/07/23《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6号)
  • 明确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进行跨境交易的进出境货物、物品范围。
  • “电子商务企业”是通过自建或者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业务的境内企业,及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提供企业。
  • 采取了“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货物及物品的报关方式。
  • 企业注册和备案要求。
2014/07/30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7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 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
2015/05/07《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
  • 倡导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通关关键环节“单一窗口”综合服务体系建设,简化返修与退运通关流程。
  • 确定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报关手续的模式。
2015/06/2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
  • 完善检验检疫监管政策措施。
  • 对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实施集中申报、集中查验、集中放行等便利措施。
2015/05/14《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发挥检验检疫职能作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国质检通〔2015〕202号)
  • 建立跨境电商清单管理制度,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备案管理。
2015/09/09《加贸司关于关于加强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监管工作的函》(加贸函(2015)58号
  • 限定了跨境保税进口必须是在跨境电商试点城市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展开,普通保税仓库不能开展。
2015/10/16关于对《网购保税模式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征集意见的通知
  • 网购保税进口化妆品安全监管参照执行。
2015/10/20《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海关监管方案》(杭州海关公告2015年第2号)
  • 对跨境电子商务实行“清单核放、汇总申报、集中纳税、代扣代缴”通关监管模式。
2015/11/24《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第137号)
  • 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信息备案管理。
  • 进一步明确跨境电商进口商品负面清单的意义。
2015/12/01质检总局关于印发《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检验检疫申报与放行业务流程管理规程》的通知
  •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企业、物品备案和申报与放行。

二、瑞旭观点

与传统贸易方式不同,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化妆品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尤其在海关、检验检疫等方面。纵观2015年诸多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的政策出台,通过跨境电商进口化妆品将日趋规范严格管理,化妆品企业应尽早作应对准备。

  •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经营主体备案信息。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包括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的经营企业、物流仓储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运营企业和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企业。
  • 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在首次上架销售前,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 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应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等相关要求。
  • 网购保税进口只能在两类区域进行:已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城市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
  • 个人代购和跨境电商不同。江苏省被查处的违法销售未批准进口化妆品的商家是属于代购行为,并不具备跨境电商的资质。而有资质的跨境电商的行为均在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监管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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