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30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州长Gavin Newsom批准第312号参议院法案(化妆品香精香料知情权法案),对《健康与安全法规(Health and Safety Code)》进行修订,新增化妆品有害香精香料披露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化妆品香精香料知情权法案要求在加州销售的化妆品,其制造商必须向加州公共健康部提供产品含有的“指定香精香料清单”化学成分。“指定香精香料清单”由致癌、致变、生殖毒性、内分泌干扰物、神经毒性、生物累积性、呼吸致敏等物质清单构成,包括65种致癌或生殖毒性化学物质,欧盟CLP法规附录VI中1A或1B类致癌物、致变物或生殖毒性物质等等。完整的清单名录见法案SEC.3.第(2)部分Designated list定义处。
除了“指定香精香料清单”成分,当化妆品中所含欧盟化妆品法规(EC) No.1223/2009附录III中的香精过敏原浓度等于或高于0.01%(淋洗类化妆品)/0.001%(驻留类化妆品)时,制造商也需要进行通报披露这些物质。上述信息在递交的同时,还需要提供对应成分的CAS号,以及化妆品的通用产品码UPC并说明化妆品是用于专业用途还是零售用途。为了保护商业机密,披露的香精香料无需公布重量或含量以及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