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发布五章33条,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对其注册或者备案的化妆品从研发、生产、经营全过程质量安全进行管理。
企业应当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制,明确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岗位的职责,各岗位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要求,逐级履行相应的化妆品质量安全义务,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对化妆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当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源,合理制定并组织实施质量方针,确保实现质量目标。
在委托本企业其他人员对企业进行全面管理的情况下,可以委托上述被委托人代为履行化妆品质量安全全面管理工作。法定代表人应当与被委托人签订授权委托书,明确被委托人应当履行的质量管理职责并授予相应的权限,且其代为履行职责行为可追溯。法定代表人应当对被委托人代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为履行化妆品质量安全全面管理工作的被委托人,应当加强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具备对化妆品质量安全重大问题正确决策的能力。
质量安全负责人
- 应当协助法定代表人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
- 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应用、法律知识应用、组织协调、风险研判等相应履职能力;
- 应当负责组织落实本企业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制。
- 应当定期对本企业质量安全相关部门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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