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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国家药监局进行化妆品抽检,90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广东省药监局进行化妆品抽检,13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安徽省药监局进行化妆品抽检,1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
原料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的限用组分、准用防腐剂、准用防晒剂、准用着色剂和准用染发剂的,应当满足《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即七种证据类型中的证据类型(一),其它原料可结合原料特点和实际情况,采用其余六种证据类型中任意一种,且上述六种证据类型之间无权重顺序关系。
2024年11月7日,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发布关于二苯酮-1(Benzophenone-1, CAS No. 131-56-6)的初步意见(SCCS/1672/24),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13日。SCCS得出以下结论:鉴于所提供的数据,同时考虑到二苯酮-1(BP-1)潜在的内分泌干扰特性,由于无法排除其遗传毒性,SCCS无法就BP-1的安全性得出结论
2024年11月12日,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发布关于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 (Ethylhexyl Methoxycinnamate, CAS No. 5466-77-3/83834-59-7)的初步意见(SCCS/1671/24),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17日。SCCS得出以下结论:鉴于所提供的数据,同时考虑到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EHMC)潜在的内分泌干扰特性,由于无法排除其遗传毒性,SCCS无法就EHMC的安全性得出结论。
氧化型染发产品皮肤过敏测试部分需要观察多长时间?《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明确规定,氧化型染发产品必须在产品标签上标注“染发剂可能引起严重过敏反应”等安全警示语,因此对于产品标签中标注皮肤过敏测试方法或标注皮肤过敏观察时间的,皮肤反应的观察时间需至少观察48小时,以保证观察到所有类型的皮肤不良反应。
注册人/备案人需按照《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要求,根据产品的使用方法、暴露途径、实际暴露量等,确认原料可能存在的健康危害效应;并根据原料理化特性、定量构效关系、毒理学资料、使用历史、临床研究、人群流行病学调查以及类似化合物的毒性等资料情况,可增加或减免部分相应毒理学终点的评估。例如,若充分证明原料属于具有安全食用历史的情形时,可豁免系统毒性的毒理学终点评估。
2024年11月4日,国家药监局发布,批准拜尔斯道夫德国总部公司申报的化妆品新原料异丁酰胺基噻唑基间苯二酚注册申请。该新原料采用化学合成工艺制得,经注册人组织开展功效和安全性验证,可作为美白剂用于驻留类化妆品(可能存在吸入暴露的产品除外)。其获批注册为我国祛斑美白化妆品研制和使用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
2024年10月30日,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执行论坛完成的一项试点执法项目揭示,欧洲经济区(EEA)13国的化妆品市场中,约6%的产品原料中含有被POPs(持久性有机污染)法规和REACH法规禁用的危险化学物质。此次检查覆盖了近4500种化妆品,执法机构通过审查成分列表,重点检测了全氟辛酸(PFOA)、长链全氟羧酸(PFCAs)及其相关物质,以及环状硅氧烷D4和D5。
2024年10月国家药监局进行化妆品抽检,20批次化妆品检出禁用原料,49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上海市进行化妆品抽检,6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广东省对149家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抽检,45家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
2024年10月25日,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发布关于香精成分乙酰基岩兰草油Acetylated Vetiver Oil(AVO)(CAS No.84082-84-8, EC No.282-031-1)在喷雾型化妆品中吸入毒性的最终意见(SCCS/1163/24),其初步意见发布于202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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