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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对照 | GB 26396《洗涤用品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来源 瑞旭集团 作者

编制背景:

近期由于GB 26396《洗涤用品安全技术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的发布,行业内对新旧版标准展开了讨论,该征求意见稿从编制背景和主要内容,新旧标准变化的对比,标准与相关法规的关系及背景,标准与国际法规标准的比对分析和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有关政策处罚依据几个方面来介绍其主要内容。

2021年10月13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关于《包装机械安全要求》等31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及相关标准外文版计划的通知,承担单位是中国日用化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中轻日用化学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标准制定工作组成员由从事洗涤用品研发、检测、生产、技术服务等多家单位构成,该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在今年6月16日发布,截止8月16日听取意见结束。新标准将替代原标准GB/T 26396-2011,在发布后12个月实施。

征求意见稿与2011版标准内容比对具体如下:

序号

项目

2011版

2023征求意见稿

1

文件性质

推荐性

强制性

2

标准的英文名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afety of

 soaps and detergents

Safety and technical standards for cleaning products

3

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洗涤用品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洗涤用品,包括食品、食品工具和设备用洗涤剂,个人清洁用洗涤剂,以及其他用途的洗涤剂。本标准不适用于以有机溶剂为主要成分的干洗剂类产品,也不适用于一些为特殊用途制造的工业洗涤剂。

本文件规定了洗涤用品术语和定义、原料要求、产品要求、试验方法和标签标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含进口)的洗涤用品(化妆品、消毒产品、食品用洗涤剂除外)。本文件不适用于航空航天、核工业、军工、半导体(含集成电路)制造用洗涤用品。

4

洗涤用品定义

为了达到洗涤和清洁的作用而含有肥皂或/和表面活性剂的制备产品。

为了满足家庭、个人、社会公共机构或工业使用的目的而上市销售的具有洗涤和清洁作用的含有肥皂或/和表面活性剂的一种物质或制剂。

5

增加肥皂、表面活性剂、制造商、有害物质的定义 

/

肥皂:一种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它与水作用呈现可逆水解现象,因此,水溶性皂或“洗涤皂”有其特有的性质,反应通常呈碱性。

表面活性剂:一种具有表面活性的化合物,它溶于液体特别是水中,由于在液/气表面或其他界面的优先吸附,使表面张力或界面张力显著降低。

制造商:负责将某种洗涤用品或表面活性剂投入市场的自然人或法人。

有害物质:由洗涤用品原料、包装材料、生产、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产生或带入,暴露于人体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的物质。

6

删除产品分类

根据产品使用对象不同分为三类。

A类:用于食品、食品工具和设备的洗涤剂,含餐具洗涤剂、果蔬洗涤剂等。

B类:用于个人清洁的洗涤剂,含香皂、沐浴剂、洗手液等。

C类:用于其他物品的洗涤剂,含洗衣粉、洗衣液、洗衣皂、洗衣皂粉、洗衣膏、卫生洁具清洗剂、厨房清洗剂、玻璃清洗剂、地板清洗剂、家具清洗剂、洗衣房用洗涤剂、柔顺剂、漂渍液、以及动物清洁剂等。

/

7

将“总则”更改为“一般要求”,并更改了要求内容

总则:洗涤用品中原材料(含包装材料)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一般要求:配制洗涤用品的物质需符合以下要求。

a) 不得使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目录中的物质。

b) 配制洗涤用品可使用符合以下任一要求的物质。

1) 列入GB 14930.1 准许使用物质。

2) 经政府公告可以用于化妆品原料名录的物质。

3) 由制造商或委托专业机构依据GB/T 41828 对物质进行安全评估,确认为以下物质:

危害分级属于低危害的物质;

危害分级属于中高危害物质,需要进一步进行以暴露量为基础的安全评估,确认为风险可接受。当危害分级属于生殖细胞致突变性、生殖毒性、致癌性的物质,在安全评估为风险可接受基础上,且对于高危害物质含量不高于或等于0.1%(例外情形需有行政机关、权威机构针对特定材料特定用法的规定支持)。

c) 香精使用根据洗涤用品类别需符合GB/T 22731 的规定。

d) 洗涤用品中禁限用物质使用应满足附录A 的规定。

8

更改了对表面活性剂的要求

洗涤用品中所用表面活性剂应为已确认能够降解,且在目前科技水平的认知程度上其本身及降解产物对动植物和环境无害的化学品。

具体要求如下:a) 表面活性剂的初级生物降解度不低于90%;b) 表面活性剂初级生物降解度低于90%,但不低于80%时,其最终生物降解度不低于60%。

表面活性剂加工制造中由于工艺、原料等多种技术上无法避免的因素导致终端产品中残留的有害物质应处于可接受的安全水平之下,洗涤用品制造方应保证表面活性剂在正常应用下,在目前科技水平的认知程度上,带入产品中的有害物质处于对人体健康、环境、动植物产生危害的浓度之下。

洗涤用品中所用表面活性剂应为已确认能够降解,且在目前科技水平的认知程度上其本身及降解产物对动植物和环境无害的化学品。具体要求如下:

——表面活性剂的初级生物降解度不低于90%;

——表面活性剂最终好氧生物降解度不低于60%。

9

删除了原料中对着色剂的要求

A类产品所用着色剂应符合GB 14930.1的有关规定。

B类产品所用着色剂应为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表6中所列物质,并符合表中规定。

/

10

更改了产品要求(※)

A类产品卫生指标应符合GB 14930.1的要求。

B类产品卫生指标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的要求。

C类产品:a) 在使用中(或使用后的残留成分)有可能直接接触人体或动物肌肤的C类产品(如洗衣粉、洗衣液、宠物浴液),应有安全性资料或数据,以保证产品在使用浓度下对皮肤没有强刺激性或致敏性。产品安全资料可包括以下任一内容:

——配方成分或终产品的皮肤刺激和致敏性安全性评估资料。

——配方成分的皮肤刺激和致敏性毒理学数据。数据可来源于原料商的材料安全数据表或化学材料安全评估报告、或已有的相似结构化学品的数据,或按6.3方法所测的皮肤刺激和致敏性数据。

——终产品的皮肤刺激性试验和致敏性试验数据。

b) 当C类产品有强刺激性或腐蚀性、或使用中存在危险或潜在危险,应对产品的使用条件、方式方法、注意事项、应避免的情况、可预见意外发生时的应急处理等予以明确说明,以便于理解的方式告知产品应用方。

1. 按产品提供的使用方法或使用说明会接触人体或动物肌肤的产品,应有产品在作用浓度下对皮肤无腐蚀性或对皮肤无致敏性的安全性资料或数据,当产品正常使用中会接触眼睛时,应有产品在作用浓度下对眼睛无严重眼损伤的安全性资料或数据。

产品安全性资料或数据可为以下任一内容:——终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报告;——配方成分的安全性评估报告或安全性资料。资料数据可来源于安全评估机构的结论、原料供应商提供的原料安全数据或安全评估报告、或已有的相似结构化学品的数据等非试验方法和预测性数据,或按毒理学测试方法所测的毒理学数据;——终产品按毒理学测试方法所测的毒理学试验数据;——对配方体系近似的产品和已有过往使用经验的配方成分等,可遵循证据权重原则,基于已有产品的安全评估资料或安全使用历史等进行评估。

2. 在国内法规禁限磷地区使用的洗涤用品,产品中磷酸盐质量分数(以总P2O5计)不大于0.5%。

 

11

增加了最终好氧生物降解度测定方法的选择

按GB/T 21801、GB/T 21802、GB/T 21831、GB/T 21856中任一适合的标准规定进行。

按GB/T 21801、GB/T 21802、GB/T 21803、GB/T 21831、GB/T 21856、GB/T 21857中任一适合的标准规定进行。

12

增加了皮肤刺激性或腐蚀性测定方法的选择

按SN/T 2245或SN/T 2246任一适合的试验方法进行。

按GB/T 21604、GB/T 27828、GB/T 27829、GB/T 27830、《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消毒技术规范》中任一适合的试验方法进行。

13

增加了皮肤致敏性测定方法的选择

按GB/T 21827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GB/T 21608、GB/T 21827、《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消毒技术规范》中任一适合的试验方法进行。

14

增加了眼刺激性或腐蚀性的测定方法

/

按GB/T 21609、《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消毒技术规范》中任一适合的试验方法进行。

15

增加了磷酸盐限值和测定方法

/

4.3.2 在国内法规禁限磷地区使用的洗涤用品,产品中磷酸盐质量分数(以总P2O5计)不大于0.5%。

按GB/T 13173 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16

更改了产品标识和包装要求

C类产品有强刺激性或腐蚀性、或使用中存在危险或潜在危险,应对产品的使用条件、方式方法、注意事项、应避免的情况、可预见意外发生时的应急处理等予以明确说明,以便于理解的方式告知产品应用方。

洗涤用品的标识和包装要求按QB/T 2952规定执行。

产品使用中存在危险或潜在危险(包括由意外暴露等导致的危险或潜在危险),制造商应评估其风险,对产品的使用的条件、方式方法、注意事项、应避免的情况、可预见意外发生时的应急处理等予以明确说明,以便于理解的方式告知产品应用方,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例如对于洗衣凝珠产品可参考行业标准QB/T 5658-2021 中防止儿童误接触的要求进行预防。

17

增加了附录A 洗涤用品中禁限用物质

/

见附录A

18

删除了检验规则

按QB/T 2951的规定执行。

/

19

增加了相关参考文献

/

见参考文献

 洗涤用品中禁限用物质:

表1 洗涤用品中禁用物质

序号

物质类别

说明

1

烷基酚聚氧乙烯醚、乙氧化烷基酚

不允许该物质用于下列目的(因其他原料带入这些物质的质量浓度不能高于或等于0.1%):

1) 家用及个人清洗;

2) 工业和公共设施清洁,以下情况除外:

-受控闭合干洗系统,其洗涤液可再生或焚化。

-专业处理洗涤系统,其洗涤液可再生或焚化。

2

支链烷基苯磺酸钠

3

二牛油脂基二甲基氯化胺

4

过硼酸钠

5

卤代烃(氯仿、四氯化碳、1,1,2-三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1,1,1,2-四氯乙烷、氯代戊烷、1,1-二氯乙烯、1,1,1-三氯乙烷)

1、不允许在市场销售给公众的表面清洗或纺织品清洗剂中所用的挥发性溶剂中使用该物质,因其他原料带入这些物质的质量浓度不能高于或等于0.1%。

2、在满足法规要求的工业用洗涤剂中,含有这些物质的质量浓度高于或等于0.1%的此类物质和配制品,其包装上应具有清晰可见日难擦掉的如下字样:“仅用于工业设施”。

6

1-氯-乙烯

不可在喷雾产品中用作推进剂

7

二甘醇

不允许该物质使用(因其他原料带入这些物质的质量浓度不能高于或等于0.1%)

 表2 洗涤用品中限用物质

序号

物质类别

说明

1

荧光增白剂

不得使用QB/T2953规定范围以外的品种。

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有关政策处罚依据:

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五章第三十六条“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行。

本次《洗涤用品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的发布代表着洗涤用品规范日益完善,未来GB 26396《洗涤用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发布将会开启洗涤产品安评之路,瑞旭集团将会持续关注并为企业解读洗涤产品标准要求,同时瑞旭集团也致力于为企业提供洗涤产品合规服务,欢迎有意者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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