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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部电子商务法出台

来源 瑞旭集团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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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商务法于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为中国第一部电子商务法。全部内容包括七章八十九条。

第一章 总则

8条目(第一至八条)

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8条目(第九至二十六条)

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20条目(第二十七至四十六条)

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11条目(第四十七至五十七条)

第四章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

6条目(第五十八至六十三条)

第五章 电子商务促进

10条目(第六十四至七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15条目 (第七十四至八十八条)

第七章 附  则

1条目(第八十九条)

本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对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进行了定义。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如网络银行、保险、证券、股票、基金、借贷平台、支付平台、融资平台,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可以成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电子商务经营者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需要履行纳税义务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意味着未来微商,代购将无任何价格优势逐渐被市场淘汰。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本法对电子商务领域经常涉及到的营销方式如根据个人兴趣爱好、消费习惯定向推送、搭售产品或服务的;以及押金收取退还方式进行了管理(第十八、十九、二十一条)。由于跨境政策变动较快,本法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管理只提到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为了营造一个相对公平的线上市场竞争环境,平台经营者需保持中立立场对待入驻商家销售的产品或服务。特别对于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的产品存在竞争的情况,避免出现双重标准侵害平台内经营者的利益并误导消费者。因此,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应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服务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建立公共数据共享机制,促进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利用公共数据。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凭电子单证向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申报、纳税、检验检疫等环节的综合服务和监管体系建设,优化监管流程,推动实现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和监管效率。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流合作,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电子签名、电子身份等国际互认

法律责任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处以一万以下的罚款:
  1. 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2. 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3. 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以下规定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 (第十八条第一款)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 (第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3. (第二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 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2. 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3. 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 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5. 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6. 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
  7. 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
  8. 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对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未显著标明“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以下规定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 (第三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2. (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3. (第四十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4. (第四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 相关链接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8-08/31/content_206017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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