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修订的《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正式发布,并将于2027年3月16日同步实施。上述新规规范了食品标签的各项标注要求,并对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标签的要求进一步明确。
对于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特别指出“使用产品名称中商标名对应商标以外的商标,该商标的面积不得大于产品名称面积的四分之一,且小于产品名称中商标名面积,不得与产品名称连用,不得引人误解其为产品名称的一部分。”,该条款对保健食品标签上的“贴牌”方式进行了规范。
此外,对于有多个独立包装或者有多层包装的保健食品最小销售单元,《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分别对外包装和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提出了标注要求:
- 外包装(最小销售单元),以及拆除外包装后能单独销售的保健食品包装
备注:
1)标*为国产产品标识内容。若为进口产品,应标识:原产国(地区),进口商/代理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境外生产企业在华注册编号等。
2)营养素补充剂产品还应当标明“营养素补充剂”字样。
3)最小销售单元最大表面面积<35cm2的,至少应标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以及保健食品标志、生产企业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警示用语等。
4)产品名称中所包含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不得分开标注,且字体、颜色和字号应当一致。
5)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应当在包装上设置独立区域具体标注,且标注的具体日期不易脱落。独立区域未设置在包装主要展示版面的,应当在主要展示版面上标注“见包装物某部位”字样,且清晰明显、描述准确,标注具体日期的部位应当易于查找。
- 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非单独销售)
产品名称: 食用量及食用方法: 净含量: 规格: 生产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保质期至:XXXX年XX月XX日 |
瑞旭观点
我国将保健食品列入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对其产品合规有着严格规定,产品标签作为宣传的重要部分,也是国家相关部门的重点监管内容。近年来,国家陆续发布了多项与保健食品标签标注相关的法规,包括《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保健食品标志规范标注指南》等,旨在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标识标注,加强标识监督管理。此次发布的《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设有2年的过渡期,将于2027年3月16日正式实施,建议企业尽早学习新规中的标签标识要求,提早整改标签,确保新规实施后所有标签标识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