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饲料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包括饵料用活动物、饲料用(含饵料用)冰鲜冷冻动物产品及水产品、加工动物蛋白及油脂、宠物食品及咬胶、饲草类、青贮料、饲料粮谷类、糠麸饼粕渣类、加工植物蛋白及植物粉类、配合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
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宠物饲料仅指宠物犬、宠物猫饲料。宠物饲料是饲料的一种,它包括三个类别“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其他宠物饲料”。
宠物食品类别 | 各个类别的定义 | 宠物食品通用名称示例 |
宠物配合饲料 (通常指“宠物主粮”) |
| “宠物全价饲料犬粮”;“全价幼犬粮”;“全价宠物食品泰迪幼年期犬粮”;“宠物配合饲料犬处方粮” |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通常指“宠物保健食品”) |
|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宠物营养补充剂维生素B”;“补充性宠物食品大型犬幼年期微量元素” |
其他宠物饲料 (通常指“宠物零食”) |
| “宠物零食肉棒”;“宠物零食幼犬饮料”;“宠物零食幼犬牛肉粒”;“宠物零食幼犬洁齿磨牙棒”;“宠物零食泰迪犬咬胶” |
宠物食品进口合规流程
进口宠物食品标签
进口宠物饲料产品的包装上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应当符合《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的要求。海关在实施现场查验的时候同时会检查标签,若标签不符合规定且无法更正的,宠物食品将面临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宠物饲料经营者不得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拆包、分装,不得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
进口宠物食品卫生指标
进口宠物饲料产品的卫生指标应当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的要求。海关对不同类型的宠物食品可能会抽出样品,并送实验室进行安全卫生项目的检测,若检测不合格,宠物食品也会面临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国家准入
海关总署按照饲料产品种类分别制定进口饲料的检验检疫要求。对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风险分析,对曾经或者正在向中国出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回顾性审查,重点审查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根据风险分析或者回顾性审查结果,制定调整并公布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和饲料产品种类。
因此,企业第一步应当查询原产地及宠物食品是否已列入“允许进口饲料国家(地区)及产品名单”中。截止到2020年8月14日,最新的宠物食品准入国家的目录为“允许进口饲料国家(地区)及产品名单(不含植物源性饲料原料)(20200518更新版)”。根据此目录,可知目前有18个国家(地区)的宠物食品在名单中,是允许进口的。这18个国家(地区)分别为:泰国,台湾,菲律宾,乌兹别克斯坦, 荷兰,法国,比利时,德国,丹麦,捷克,意大利,奥地利,美国,加拿大,巴西,阿根廷,新西兰,和澳大利亚。
以亚洲地区为例,泰国的宠物食品已准入,但日本的宠物食品还未在准入名单中。换句话说,泰国的宠物食品可以出口中国,但日本的宠物食品还未被允许出口中国。
宠物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
海关总署对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进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
因此,在确认国家准入后,还需要确认宠物食品的生产企业是否在此国家“境外宠物食品注册登记生产加工企业名单”上。以最新的“加拿大输华宠物食品注册登记生产加工企业名单(20200317更新版)”为例,目前加拿大已成功注册登记的输华宠物食品生产企业共有9家,名单中同时列明了各个企业允许输华的宠物食品类型。有些企业仅可出口宠物干粮,有些仅可出口宠物零食。
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进口饲料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宠物食品,尤其是宠物配合饲料都是动物源性饲料,是需要在进口前申请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但是,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1号(关于取消部分产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公告),猫、狗罐头虽是动物源性饲料,但也不再要求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因此,进境前还需确认宠物食品的类型和HS编码,若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宠物食品,则需要在进口前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宠物食品进口登记
境外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应当委托境外企业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依法取得进口登记证。关于宠物食品进口登记的流程、资料要求,登记周期等信息,可点击“进口宠物饲料(宠物食品)登记服务”查看。
瑞旭集团服务
- 确认宠物食品类别
- 评估配方中的饲料原料和添加剂是否可用,并确认用量是否合规
- 若有不合规情况,提出修改意见
- 确认宠物食品类别
- 审核原标签和中文标签,并提出意见
- 若有中文标签,可设计标准的贴标
- 代理办理进口登记证
- 安排样品清关、检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