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6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委员会发布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向各相关单位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2018年12月14日。此征求意见稿源自官方内部文件,目前未在官方网站公开。
GB 7718征求意见稿要点如下:
章节编号 | 变化 | 要点 | 备注 |
3.7 | 修改了强制标示内容的最小高度及相应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要求 |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40cm2 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2.0 mm。 | 最大表面面积和相应强制标识内容最小高度上调: 35cm2→40cm2; 1.8mm→2.0mm |
4.1.2 | 增加了对进口食品的标示要求 |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用简体中文标示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经销者或进口者、代理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国(地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等内容。 | 对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项目作了系统的整理 |
4.4 | 修改了定量标示的要求 | I.使用香精调配出的口味,不允许使用相关原料或食物的真实照片; II.使用“无”、“不含”等词汇时,其相应配料或成分含量应为“0”,若其他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中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III.食品添加剂、污染物及法律、法规和标准中规定的不允许添加的物质,或不应存在于食品中的物质不得使用“无”、“不含”等词汇进行声称; IV.不得使用“不添加”、“不使用”等词汇;若其他法律、法规或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中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配料的定量标示受限增多 |
4.11 | 修改了食品中含有致敏物质时的标示要求 | 食品配料可能导致部分人群产生过敏反应,如用作配料, 应在配料表中标示;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标示。 | 致敏物质成为强制标识项目 |
4.12.4 | 增加了对特殊食品的标示要求 | 按国家相关规定需特殊审批的食品,其标签标识中需审批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对特殊食品标签要求进行了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