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7月11日。
《管理办法》将进出口肉类,水产品,乳品等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囊括在内,正式发布后,现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2年3月1日施行)将被替代,《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将同时废止。
《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将对进口食品带来哪些影响?瑞旭集团带您了解《管理办法》中与食品进口相关的重要条款。
1、 进口保健食品、特膳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直接印制
《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拟规定: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解读:目前,仅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已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管理办法》拟将此标签要求扩到至保健食品和所有特膳食品(目前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辅食营养补充品,运动营养食品,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这些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除外)的中文标签目前大多以加贴为主,《管理办法》实施后,相关企业需重新印制包装上的标签信息,而进口商对于这些食品的标签审核也需更加严格。
《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拟规定:应食品进口商或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对进口食品实施出口前预先检验。海关依据预先检验结果,可以对经预先检验合格的进口食品给予通关便利。预先检验的进口食品范围、程序和要求由海关总署制定并公布。
解读:根据瑞旭集团的了解,食品预检验模式在一些地方性港口已有推行。《管理办法》拟将这一通关便利措施纳入法规,推广到全国口岸,对于预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企业可以提前整改或采取措施及时止损,对于预检验合格的食品,海关给予通关便利,将有效提高通关效率。
3、 海关总署负责制定年度进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
《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及三十六条拟规定:海关总署制定年度国家进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和专项进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海关根据监督抽检计划等相关要求对进口食品进行监督抽检。
解读:海关总署负责制定年度国家进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和专项进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直属海关可根据所辖区域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计划。若进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向企业公开,则相关企业可在进口前依据抽检计划针对性地对自身产品进行预检验,将有效降低食品在进口时被退运或销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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