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
瑞旭集团
工业化学品
日化品
食品
医疗器械
农用化学品
检测认证
可持续发展
Search

《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使用范围如何规定?食品风险评估中心常见问题解析——菌种篇

菌种,使用范围,食品风险评估,常见问题,菌

近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发布《“三新食品”与食药物质常见问题解析》,涉及三新食品共性问题、特定问题、食药物质等共计25个问题解析。

经瑞旭集团梳理,本篇文章就三新食品的常见菌种相关问题进行汇总。

1.关于菌株一致性的判定问题。

答:目前国内外相关机构均未制订针对菌株一致性鉴定的标准方法和判定标准。菌株水平的鉴定需依据其表型、基因等鉴定结果以及菌株来源等资料进行综合判定。基因的鉴定方法有多种,如基于全基因组测序技术的平均核苷酸一致性、单核苷酸多态性、核心基因多位点序列分型等获得学术界广泛认可的技术可用于菌株水平的鉴定。

2.《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与《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的使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 国家卫生健康委2022年第4号公告已对《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进行了更新。其中《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中的菌种一般可用于除婴幼儿食品以外的普通食品,原公告中规定使用范围的,按照公告执行,且标签及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使用范围;《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中的菌种,除另有注释外,可用于婴幼儿食品。

3.《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与《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更名后过渡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卫生健康委2022年第4号公告已对《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进行了更新。对名单中涉及菌种分类和命名调整的,设置2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新旧菌种名称均可以使用,过渡期满后均需使用更新后的菌种名单。过渡期内生产的使用旧菌种名称的产品可在产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相关阅读:

来源: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扫描下方的二维码订阅“CIRS食品合规互动”!实时传递最新食品监管法规动态,获取最热行业资讯,你想知道的最新一手资讯都在这里。

食品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联系。
联系我们
杭州总部:+86 571 89716577
上 海:+86 21 5077 8970
日本产品:+86 571 86057827
联系我们
杭州总部:+86 571 89716577
上 海:+86 21 5077 8970
日本产品:+86 571 86057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