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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动态 | 3-FL、6’-SL两种HMO获批Novel Food

根据欧盟官网的Novel Food清单更新动态,瑞旭就近三年Novel Food的批准情况进行了简要统计对比(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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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数据显示,欧盟近年在Q2批准的物质数量较为稳定,Q1和Q4波动较大,批准物质时多时少,而Q3在21年和22年均仅有1个物质获批,今年更是出现了零批准的情况。

这次辅一进入Q4,欧盟便发布了两个新HMO物质的批准公告,分别为3-FL和6’-SL,均为微生物来源,具体批准信息详见下文。

扩展链接:

3-岩藻糖基乳糖(微生物来源)

3-Fucosyllactose produced by a derivative strain of Escherichia coli K-12 D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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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3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新条例(EU) 2023/2210,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C) No 2015/2283,批准3-岩藻糖基乳糖(3-Fucosyllactose来源:大肠杆菌K-12 DH1 衍生菌株作为新型食品投放市场,本法规自2023年11月12日起正式生效。

申报公司:Glycom A/S(丹麦)

自2023年11月12日起的五年内,仅Glycom A/S有权在欧盟市场销售3-岩藻糖基乳糖,除非:

  1. 后续申请人的申报材料符合(EU)2015/2283第26条规定,未参考Glycom A/S纳入数据保护的专有科学依据或数据;
  2. 后续申请人获得Glycom A/S的授权。

批准使用范围和用量见下:

3-岩藻糖基乳糖

(微生物来源)

使用范围

食品分类

最大使用量

婴儿配方奶粉

1.75 g/L(终产品即食状态下),或以生产商说明为准。

较大婴儿配方奶粉

1.75 g/L(终产品即食状态下),或以生产商说明为准。

巴氏杀菌和灭菌(包括超高温灭菌)乳制品

2.0 g/L

发酵乳制品

2.0 g/L (饮料)

4.0 g/kg (除饮料外的其他产品)

包括经热处理的调味发酵乳制品

2.0 g/L (饮料)

12.0 g/kg (除饮料外的其他产品)

谷物棒

25.0 g/kg

含乳饮料及类似产品

2.0 g/L(终产品即食状态下),或以生产商说明为准。

12.0 g/kg (除饮料外的其他产品)

饮料(风味饮料,不包括酸碱值低于5的饮料)

1.25 g/L

体重控制用全营养代餐食品

2.0 g/L (饮料)

25.0 g/kg (除饮料外的其他产品)

特殊医学用途食品(不包括婴幼儿食品)

按特定营养需求适量食用,但在任何情况下,终产品即食状态下不得超过4.0 g/L 或4.0 g/kg,或以生产商说明为准。

食品补充剂(适用一般人群,不包括婴幼儿)

4.0 g/天

标签要求

1.含有本品的食品标签应标注其名称为“3-岩藻糖基乳糖(3-Fucosyllactose)”;

2.含有本品的食品补充剂标签应注明:

  • 3岁以下幼儿不宜食用;
  • 如当天食用过其他含3-岩藻糖基乳糖的食物,则不宜食用。

2. 6’-唾液酸乳糖钠盐(微生物来源)

6’-Sialyllactose sodium salt produced by derivative )strain of Escherichia coli W (ATCC 9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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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新条例(EU) 2023/2215,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C) No 2015/2283,批准6’-唾液酸乳糖钠盐(6'-Sialyllactose sodium salt , 来源:大肠杆菌W (ATCC 9637)衍生菌株)作为新型食品投放市场,本法规自2023年11月13日起正式生效。

申报公司:协和/Kyowa Hakko Bio Co., Ltd(日本)

自2023年11月13日起的五年内,仅协和有权在欧盟市场销售6’-唾液酸乳糖钠盐(来源:大肠杆菌W (ATCC 9637)衍生菌株),除非:

  1. 后续申请人的申报材料符合(EU)2015/2283第26条规定,未参考协和纳入数据保护的专有科学依据或数据;
  2. 后续申请人获得协和的授权。

批准使用范围和用量见下:

6’-唾液酸乳糖钠盐(微生物来源)

使用范围

食品分类

最大使用量

巴氏杀菌和灭菌(包括超高温灭菌)乳制品

0.5 g/L

发酵乳制品

0.5 g/L (饮料)

2.5 g/kg (除饮料外的其他产品)

包括经热处理的调味发酵乳制品

0.5 g/L (饮料)

5.0 g/kg (除饮料外的其他产品)

饮料(风味饮料,不包括酸碱值低于5的饮料)

0.5 g/L

谷物棒

5.0 g/kg

婴儿配方奶粉

0.4 g/L(终产品即食状态下),或以生产商说明为准。

较大婴儿配方奶粉

0.3 g/L(终产品即食状态下),或以生产商说明为准。

加工谷物类婴幼儿食品

0.3 g/L (饮料),终产品即食状态下,或以生产商说明为准。

2.5 g/kg (除饮料外的其他产品)

含乳饮料及类似产品

0.3 g/L (饮料),终产品即食状态下,或以生产商说明为准。

体重控制用全营养代餐食品

1.0 g/L (饮料)

10.0 g/kg (除饮料外的其他产品)

特殊医学用途食品

按特定营养需求适量食用

食品补充剂(不包括婴幼儿)

1.0 g/天

标签要求

  1. 含有本品的食品标签应标注其名称为“6’-唾液酸乳糖钠盐 (6’-Sialyllactose sodium salt)”;
  2. 含有本品的食品补充剂标签应注明:
  • 如当天食用过其他含6’-唾液酸乳糖钠盐的食物,则不宜食用;
  • 3岁以下幼儿不宜食用。

注:文内信息来源于欧盟官方公报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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