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
瑞旭集团
工业化学品
日化品
食品
医疗器械
农用化学品
检测认证
可持续发展
Search

如何合规制作预包装普通食品的营养成分表?

来源 瑞旭集团 作者

营养成分表是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帮助消费者获取营养成分信息,对于指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食品,促进膳食营养平衡有着重要的意义。哪些食品需要标识营养成分表?营养成分表又该标识哪些信息?瑞旭集团将围绕GB 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针对预包装普通食品营养成分表要求进行解读。

1. GB 28050适用范围

预包装普通食品,不包括保健食品和特殊膳食用食品。

2. 营养成分表基本要素

包括5个基本要素:表头、营养成分名称、含量、NRV%和方框。

瑞旭提示:

1)表头应为“营养成分表”,不能写成“营养成份表”;

2)含量应为确切的数值,不能使用范围值,最低值或最高值等标示方式。

3. 强制性标示内容

1)能量和4种核心营养素(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以下简称“4+1”)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NRV%)。示例:

2)对除“4+1”外的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应标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NRV%,如:产品声称“不含胆固醇”,应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胆固醇”的相关信息。示例:

3)使用营养强化剂时,应标示出所使用的营养强化剂的含量及其NRV%,如:凝胶糖果中强化了铁,应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铁”的相关信息;

4)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的产品,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瑞旭提示:

1)当标示其他成分时,“4+1”应醒目标示,可采用改变字体(如加粗),增大字号等方式;

2)无NRV值的营养成分无需标示NRV%,可用空白,斜线,横线等方式表达;

3)不属于营养成分的内容,不应标示在营养成分表中,比如益生菌。

4. 营养成分的表达方式

营养成分的名称和顺序、标示单位、修约间隔、“0”界限值应符合GB 28050表1的规定。

瑞旭提示:

1)应规范使用单位,如能量单位为“kJ”,不应标示为“kj”或“Kj”;

2)当某营养成分含量≤“0”界限值/100g或100毫升时,其含量应标示为“0”。如:能量的“0”界限值为17kJ/100g,当能量值为16kJ/100g时,应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为“0kJ”。

5. 获得营养成分含量的方法

a) 直接检测:选择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在没有国家标准方法的情况下,可选用AOAC推荐的方法或公认的其他方法,通过检测产品直接得到营养成分含量数值。

瑞旭提示:

1)原则上,检测样品数和检测次数越多,数据越接近真实值。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尽可能选择多批次,多数量的样品进行检测,以保证标示数据的可靠性;

2)营养成分表上标示的能量主要由计算法获得。以“4+1”为例:能量=17kJ/g*蛋白质+37kJ/g*脂肪+17kJ/g*碳水化合物。建议企业使用营养成分表上经修约的数值进行计算。

b) 间接计算:利用原料的营养成分含量数据或可信赖的食物成分数据库数据,根据原料配方计算获得。

瑞旭提示:同种食品配料的营养成分会存在个体差异,产品加工过程也可能对配料的营养成分造成影响,因此,通过间接计算得到的营养成分含量值可能存在较大的误差,尤其在产品配方组成复杂的时候。建议企业尽量采用直接检测法确定营养成分含量。

6. NRV%的计算

NRV%=X/NRV×100%

X—某营养素的含量;NRV—该营养素对应的营养素参考值

例:能量的NRV值为8400kJ,若其含量为500kJ/100g,则NRV%=500/8400*100% ≈ 6%。

瑞旭提示:NRV%的修约间隔应为1,如1%,2%,不可标识为1.4%,2.5%等。

7. 符合性检测的合规判定

1)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2)如果相应产品的标准中对营养素含量有要求,应同时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和营养成分表的允许误差范围。

例:《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GB 11674-2010)中规定乳清蛋白粉中蛋白质含量应≥25.0g/100g,若该产品营养成分表上蛋白质标示值为30.0g/100g(允许误差范围:≥24.0g/100g),判定产品是否合格应看其蛋白质实际含量是否≥25.0g/100g。

8. 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成分表的预包装食品

1) 生鲜食品,如包装的生肉,干蘑菇等未添加其他配料的干制品类;

2) 乙醇含量≥0.5%的饮料酒类,如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3) 包装总表面积≤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积≤20cm2的食品;

4) 现制现售的食品,如现制现售的奶茶;

5) 包装的饮用水;

6) 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预包装食品,如味精,茶叶;

7) 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可以不标示营养成分表的预包装食品。

瑞旭提示:

符合豁免条件时,若有以下情形,仍应按GB 28050的要求标注营养成分表:

1) 企业自愿标识;

2) 产品标签中有营养信息,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3) 产品中使用了营养强化剂;

4) 产品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植物油。

结语——营养成分表审核要点:

1) 产品是否允许豁免标示营养成分表;

2) 表头是否遗漏;

3) 营养成分名称,顺序,修约间隔,单位是否正确,“0”的界限值是否符合;

4) 能量、NRV%的计算是否正确;

5) 产品有无营养声称,是否添加了营养强化剂,对应营养素是否标示在营养成分表中;

6) 产品是否需要标示反式脂肪酸;

7) 在同时标示其他营养成分的情况下,“4+1”是否醒目标示。

作者:沈奕蕾

扫描下方的二维码订阅“CIRS食品合规互动”!实时传递最新食品监管法规动态,获取最热行业资讯,你想知道的最新一手资讯都在这里。

食品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联系。
联系我们
杭州总部:+86 571 89716577
上 海:+86 21 5077 8970
日本产品:+86 571 86057827
联系我们
杭州总部:+86 571 89716577
上 海:+86 21 5077 8970
日本产品:+86 571 86057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