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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保健食品命名指南(征求意见稿)

来源 瑞旭集团 作者

中国,保健食品,命名,征求意见,申报,评审

2018年10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健食品命名指南(征求意见稿)》,相关意见可于2018年11月16日前提出。为了帮助企业快速获取关键信息,瑞旭集团从保健食品命名基本要求、不得含有的内容及申报与审评要求三个方面对征求意见稿进行整理解读。

1. 保健食品命名基本要求

保健食品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组成,应遵循一品一名,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2. 保健食品商标名、通用名不得含有的内容

序号

不得含有的内容

举例

1

虚假性词意

如:产品中使用化学合成的原料或只使用部分天然成分的,表述为“天然”等字样;名称中含有祖传、御制、宫廷、精制等溢美之词

2

夸大性词意

如:宝、灵、精、强力、特效、全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等不切实际的用语

3

绝对化词意

如:最、第一、全面、全方位、特级、顶级、冠级

4

明示或暗示预防、治疗疾病的词语

如:处方、药、医、防治、治疗、消炎、抗炎、活血、止咳、解毒、各种疾病名称等

5

人名和特定人群

如:华佗、扁鹊、张仲景,学生、教师、首长、俊男、靓女等

6

地名

如:中华、中国、华夏等

7

与产品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如:百战百胜、金枪银鞭、命门等

8

人体组织、器官、细胞等词语

如:脑、眼、心等

9

除“®”之外的符号

如“●”、“+”等

10

保健功能名称或与表述产品保健功能相关(近似、谐音、暗示、形似等)的文字

如:清脂、平糖、葆酐、剪淝等

11

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如:悍男、三皇五帝等

12

字母及数字(维生素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除外)

/

13

与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音、形相似的名称,但以原料名称命名或者保健食品注册批准在先的除外。

/

14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词语。

/

3. 保健食品名称申报与审评要求

(1)商标名

商标名可使用注册或非注册商标,应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且不得明示或暗示(含谐音字、近似字等)保健功能,影射其他保健功能,如保健功能为“减肥”,商标名为“好身材”等。

(2)通用名

  • 对于注册类保健食品而言:

以产品原料命名的

应使用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等规定内容一致的名称,如“田七”应规范为“三七”

单一原料产品

应以原料或原料简称命名

复配产品

不得以单一原料命名,若以部分原料名称或简称命名,应提供相应说明及依据

原料采用特殊工艺纯化提取,物质基础发生改变的产品

不得以该物质来源的动植物名称命名,如“大豆异黄酮”“大豆提取物”不宜以“大豆”命名

真菌类保健食品

应以《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名单》中的名称命名,不在名单内的可以“XX可食用真菌”作为通用名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

I. 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及《可食用菌种名单》内益生菌作为原料的,以“益生菌”或“XX益生菌”命名;

II. 若配方原料中添加低聚果糖、菊粉的,可以“益生菌低聚果糖菊粉”或“XX益生菌低聚果糖菊粉”或以“XX益生菌”作为通用名。

注册类营养素补充剂产品

应以营养素原料或营养素命名,如可以“L-抗坏血酸钠”或“维生素C”“维C”命名,不宜用“VC”或“Vc”命名

除以上情况外,以原料或原料简称以外的表明产品特性的文字为通用名或部分通用名,应提供相应说明及依据。

  • 对于备案保健食品而言:

据瑞旭集团已有的备案经验,备案人输入商标名、原料名称及产品剂型后,可在备案系统自动生成的产品名称中自主选择。

(3)属性名

应使用国家标准的产品分类属性名或《中国药典》制剂通则规定的属性名,如“饼干”、“片”等。

(4)特殊标注

标注的特性应有充足的依据,可在属性名后加括号标注,如产品中使用香精,可标注一种主要香精对应的口味,如XX牌XX片(菠萝味);特定人群应与适宜人群保持一致,如XX牌XX片(7-1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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