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常见问题解答,瑞旭集团将其进行汇总以供企业参考。本文是第六期——食品添加剂标准(上),详情见下。
1.食品中的本底是否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根据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检验结果判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是否符合标准时应注意什么?
答:食品添加剂是为了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GB 2760旨在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如果不是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加入而是食品本身天然存在的物质(本底),虽然名称与食品添加剂名称相同,但不属于食品添加剂的范畴,不适用于本标准。例如食品中天然存在的苯甲酸、二氧化硫、铝等不适用于本标准。相关行业和企业宜根据实际需要对食品中本底情况进行系统分析,有针对性地进行控制。
本标准规定的是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的最大使用量,由于本底、带入原则等情况的存在,最大使用量并不必然等同于该物质在最终食品中的含量。本标准中某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中没有某个食品类别,仅表明在该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不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并不表明在该食品中不得检出该物质。在利用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含量检测结果进行判定时,应综合考虑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食品添加剂的带入原则、食品中的本底水平等情况。
2. 生产或使用GB 2760中未列出的食品添加剂或者扩大已经列入GB 2760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或使用量怎么办?
答:我国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经审批后列入GB 2760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中的物质才可用于食品中。如需使用未列入GB 2760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拟扩大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或使用量,应按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以及2011年原卫生部29号公告规定进行申报,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3. 餐饮环节使用食品添加剂如何执行GB 2760?
答:餐饮环节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等规定,按照GB 2760等执行。GB 2760的“食品分类系统”是以食品生产经营所使用的原料为基础,结合食品加工工艺特点的原则进行划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根据上述食品分类依据,确定其加工食品的类别,并根据确定的食品类别按照GB 2760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例如,餐饮环节制作的焙烤食品可以按照GB 2760中焙烤食品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2023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添加剂管理的公告》,餐饮服务提供者应遵守公告要求。
4. 保健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如何进行管理?
答:由于目前我国对于保健食品的管理依法实行产品注册备案制度,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按照保健食品注册证书中批准的内容执行。
5. 当一种食品添加剂具有多种功能,或者针对同一种物质在不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有不同的规定,该如何执行?
答:GB 2760中部分食品添加剂品种同时具有食品原料的属性,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当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当作为食品原料使用时应符合食品原料的相关要求。如聚葡萄糖是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具有增稠剂、膨松剂、水分保持剂、稳定剂等功能,GB 2760中规定了其具体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要求,此外该物质还是一种可溶性膳食纤维。当该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应遵守GB 2760的规定,当该物质作为可溶性膳食纤维使用,属于食品原料,应符合食品原料的相关规定。
GB 2760中部分食品添加剂品种同时兼具普通食品添加剂(如防腐剂)和香料的功能,如苯甲酸。当其作为防腐剂使用时,应遵守GB 2760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及附录A中规定的具体使用范围和用量;当其作为食品用香料使用时,应遵守GB 2760附录B关于食品用香料、香精的使用原则等相关规定。另外,不管其作为普通食品添加剂使用还是香料使用,均应符合相应的产品质量规格要求。
GB 2760附录A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主要在食品中发挥功能作用,附录C规定的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主要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发挥工艺作用,不在所生产的最终食品中发挥功能作用。当一种物质既在附录A,又在附录C时,应根据所发挥的功能作用,按照相应的规定使用。如乳糖酶作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时应按照GB 2760附录C的规定执行,其不应在最终食品中发挥功能作用;作为其他功能的食品添加剂用于调制乳、风味发酵乳等乳制品中应按照GB 2760附录A的规定执行。
例如,维生素C既可以作为抗氧化剂,又可作为营养强化剂。当其作为抗氧化剂使用时,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当其作为营养强化剂使用时,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以下简称“GB 14880”)的规定。再如,咖啡因作为食品添加剂,按照GB 2760的规定仅可以在可乐型碳酸饮料中使用,最大使用量为0.15g/kg;当咖啡因用于运动营养食品中时,则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GB 24154—2015)的规定进行使用。
6.如何理解食品添加剂带入原则3.4.1的内容?
答:食品添加剂带入原则3.4.1,适用于食品添加剂不是通过在某个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直接添加,而是由于生产该食品的食品原(配)料中使用了该食品添加剂而带入到食品中的情形。同时符合3.4.1规定的4条内容才能适用带入原则3.4.1。主要包括,其一,食品配料中添加食品添加剂是为了在食品配料中发挥功能作用,其中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相关标准中对于配料的相关规定;其二,在正常的食品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添加了食品添加剂的配料,由此带入到食品中的食品添加剂的量应根据食品配料中的添加量和食品配料的使用比例进行综合计算;其三,带入的食品添加剂不以在最终食品中发挥功能作用为目的,其带入的量应明显低于在食品中发挥功能作用时的作用水平。
例如,糕点生产中不允许添加植酸钠,但是糕点需要使用植物油作为配料,而植物油中允许使用植酸钠,植酸钠起到防止植物油氧化酸败的作用,其最大使用量0.2g/kg。因此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糕点中可以含有由植物油带入的植酸钠,且其在糕点中的含量不应超过由植物油带入的水平。
7. 如何理解食品添加剂带入原则3.4.2的内容?
答:食品添加剂带入原则3.4.2,主要适用于某一食品(终产品)中按照标准规定可以使用某种或某几种食品添加剂,但由于生产工艺等原因不便于在食品(终产品)中添加,可以通过在其生产配料中预先添加食品(终产品)所需食品添加剂的情形。适用上述原则应符合以下要求:其一,对于食品配料的要求,如果食品配料预先添加了某食品类别中的食品添加剂,要求该配料只能用于生产该食品,如为面包生产者预先添加了面包中食品添加剂的预拌粉,只能用于生产面包而不能生产其他的食品;其二,对于食品配料中预先添加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和最大使用量的要求,食品配料中为其下游生产者预先添加的食品添加剂应能够满足生产食品(终产品)中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最大使用量符合GB 2760的规定;其三,信息传递的要求,通过配料表中标示或其他方式,体现预先添加了某食品类别中某些食品添加剂,避免重复添加的情形。
按照上述原则,目前市场上常见的产品如添加了饮料中所需食品添加剂的饮料浓浆、添加了面包中所需食品添加剂的面包预拌粉、添加了蛋糕中所需食品添加剂的蛋糕预拌粉、添加了冰淇淋中所需食品添加剂的冰淇淋粉、添加了腌渍蔬菜中所需食品添加剂的腌渍用调味料等。
8.关于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因同一种添加剂可能有几种不同的功能,食品生产者如何定义使用到的添加剂属于哪一种功能类别?
答: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使用时应具有工艺必要性,食品生产者应根据所生产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实际需求,确定该食品添加剂发挥的主要功能类别。
9. 附录A的A.4条款中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中列举的(相同色泽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是以这3类食品添加剂举例,还是仅指这3类食品添加剂?
答:仅指这3类食品添加剂。
10. GB 2760中甜菊糖苷的最大使用量以甜菊醇当量,在具体使用甜菊糖苷时甜菊醇当量如何计算?
答:甜菊糖苷中可能含有甜菊苷、瑞鲍迪苷A、瑞鲍迪苷B、瑞鲍迪苷C、瑞鲍迪苷D、瑞鲍迪苷E、瑞鲍迪苷F、瑞鲍迪苷M、瑞鲍迪苷N、瑞鲍迪苷O、杜克苷A、甜茶苷和甜菊双糖苷等13种糖苷。由于这13种糖苷的分子量各不相同,GB 2760中所规定的甜菊糖苷在各个食品类别中的使用量是用甜菊醇当量来计算的。甜菊醇的分子量为318,13种糖苷与甜菊醇当量的转化系数如下:
表1 13种糖苷与甜菊醇当量的转化系数表
例如:甜菊糖苷在07.02糕点中的最大使用量为0.33 g/kg(以甜菊醇当量计),某种甜菊糖苷中含有90%瑞鲍迪苷A和5%瑞鲍迪苷B,则该甜菊糖苷在糕点中的最大使用量为1.04 g/kg,计算公式为:0.33甜菊醇当量/(90%×0.33 + 5%×0.40) = 1.04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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