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草案)
英文名称:National Food Safety Standard - Standard for the Use of Food Nutrition Enhancers (Draft)
发布时间:2023/07/31
截止时间:2023/08/10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营养强化的主要目的、使用营养强化剂的要求、可强化食品类别的选择要求以及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中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和(或)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术语和定义
2.1 营养强化剂
为了增加食品的营养成分(价值)而加入到食品中的天然或人工合成的营养素和其他营养成分。
2.2 营养素
食物中具有特定生理作用,能维持机体生长、发育、活动、繁殖以及正常代谢所需的物质,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维生素等。
2.3 其他营养成分
除营养素以外的具有营养和(或)生理功能的其他食物成分。
2.4 大众食物强化
在公众广泛消费的特定食品中,添加一种或多种微量营养素的行为。通常由政府部门组织和实施。
2.5 自主性食物强化
在大众食物强化之外的食品中,自主添加一种或多种微量营养素,和(或)其他营养成分的行为。通常由生产者自行决定。
3 营养强化的主要目的
3.1 弥补食品在正常加工、储存时造成的营养素损失。
3.2 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有相当规模的人群出现某些营养素摄入水平低或缺乏,通过强化可以改善其摄入水平低或缺乏导致的健康影响。
3.3 某些人群由于饮食习惯和(或)其他原因可能出现某些营养素摄入量水平低或缺乏, 通过强化可以改善其摄入水平低或缺乏导致的健康影响。
3.4 补充和调整特殊膳食用食品中营养素和(或)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
4 使用营养强化剂的要求
4.1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不应导致人群食用后营养素及其他营养成分摄入过量或不均衡,不应导致任何营养素及其他营养成分的代谢异常。
4.2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不应鼓励和引导与国家营养政策相悖的食品消费模式。
4.3 添加到食品中的营养强化剂应能在特定的储存、运输和食用条件下保持质量的稳定。
4.4 添加到食品中的营养强化剂原则上不应导致食品一般特性如色泽、滋味、气味、烹调特性等发生明显不良改变。
4.5 不应通过使用营养强化剂夸大食品中某一营养成分的含量或作用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5 可强化食品类别的选择要求
5.1 应选择目标人群普遍消费且容易获得的食品进行强化。
5.2 作为强化载体的食品消费量应相对比较稳定。
5.3 我国居民膳食指南中提倡减少食用的食品不宜作为强化的载体。
6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规定
6.1 大众食物强化的食品类别、允许使用的营养强化剂种类及使用量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如进行大众强化,须按附表A.1强化所列的全部营养素。在此基础上,可根据附表 A.2进行选择性强化。
6.2 自主性食物强化中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附录 B 的规定。
6.3 大众食物强化和自主性食物强化中允许使用的强化剂化合物来源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C 的规定。
6.4 特殊膳食用食品中营养素及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允许使用的营养强化剂及化合物来源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D 和(或)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允许使用的氨基酸及化合物来源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E 和(或)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7 食品类别(名称)说明
食品类别(名称)说明用于界定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范围,只适用于本标准,见附录 F。如允许某一营养强化剂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名称)时,则允许其应用于该类别下的所有类别食品,另有规定的除外。
8 营养强化剂质量标准
按照本标准使用的营养强化剂化合物来源应符合相应的质量规格要求。
具体内容详见下载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