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
瑞旭集团
工业化学品
日化品
食品
医疗器械
农用化学品
检测认证
可持续发展
Search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征求意见稿)

中文名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征求意见稿)

英文名称:National Food Safety Standard - Cereal-based complementary foods for infants and young children (Draft)

发布时间:2023/02/13

截止时间:2023/03/20

发布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6~36月龄较大婴儿和幼儿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2 术语和定义

2.1 较大婴儿

指6~12月龄的人。

2.2 幼儿

指12~36月龄的人。

2.3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以一种或多种谷物(如:大米、小麦、小米等)为主要原料,且谷物干物质占总干物质组成的50%及以上,添加适量的营养强化剂和(或)其他食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适用于6~36月龄的较大婴儿和幼儿食用的辅助食品。

3 产品分类

3.1 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

可用乳或其他含蛋白质的适宜液体冲调后食用,或即食状态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3.2 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

添加了高蛋白质原料,用水或其他不含蛋白质的适宜液体冲调后食用,或即食状态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3.3 婴幼儿生制类谷物辅助食品

煮熟后方可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3.4 其他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

可直接食用,或粉碎后加水(或乳或其他适宜液体)冲调后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如饼干、磨牙棒、其他。

 

具体内容详见下载文件:

附件

扫描下方的二维码订阅“CIRS食品合规互动”!实时传递最新食品监管法规动态,获取最热行业资讯,你想知道的最新一手资讯都在这里。

食品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联系。
联系我们
杭州总部:+86 571 89716573
上 海:+86 21 5077 8970
日本产品:+86 571 86057827
联系我们
杭州总部:+86 571 89716573
上 海:+86 21 5077 8970
日本产品:+86 571 86057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