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申请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供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检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以及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申请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的,还应当说明该新饲料添加剂的添加目的、使用方法,并提供该饲料添加剂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相关法律法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
申请范围
- 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单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 饲料添加剂扩大适用范围的;
- 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的,但由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除外;
- 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自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其他企业申请生产的;
-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资质要求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的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
申请人保护期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监测期为5年,自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之日起计算。监测期内不受理其他就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提出的生产申请和进口登记申请,但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的除外。
主管部门
- 受理机构: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
- 评审机构: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
- 决定机构: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需提交的申请资料和样品
申请资料要求 | |
1 |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申请表》; |
2 | 产品名称及命名依据、类别、产品研制目的; |
3 | 有效组分、化学结构的鉴定报告及理化性质,或者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 |
4 | 产品功能、适用范围、使用方法、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推荐用量,必要时提供最高限量值; |
5 | 生产工艺、制造方法及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加盖报告出具单位公章,由负责人和检测试验人员签名); |
6 | 质量标准草案及其编制说明和产品检测报告;有最高限量要求的,还应提供有效组分在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中的检测方法(检测报告加盖报告出具单位公章,由负责人和检测试验人员签名); |
7 | 产品有效性评价试验报告、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包括靶动物耐受性评价报告、毒理学安全评价报告、代谢和残留评价报告等)(试验报告加盖报告出具单位公章,由负责人和检测试验人员签名);申请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的,还应当提供该新饲料添加剂在养殖产品中的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
8 | 标签式样、包装要求、贮存条件、保质期和注意事项; |
9 | 中试生产总结和“三废”处理报告; |
10 | 对于联合申报的产品,需要提供联合申报协议书。对于转基因产品应提供农业农村部核发的转基因产品批准文件(复印件)。 |
样品要求 | |
1 | 来自中试或工业化生产线; |
2 | 每个产品提供连续3个批次的样品,每个批次4份样品,每份样品不少于检测需要量的5倍; |
3 | 必要时提供相关的标准品或化学对照品。 |
申请流程和周期
备注:从项目启动资料准备和试验开展到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整个申请周期通常为2到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