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
瑞旭集团
工业化学品
日化品
食品
医疗器械
农用化学品
检测认证
可持续发展
Search

营养强化剂合规解读与案例分析

来源 瑞旭集团 作者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营养强化的食品随处可见。比如在糖果中添加维生素,在婴幼儿配方乳粉中添加维生素和矿物质。

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来说,严格把控和规范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合规使用,就需要对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标准、卫健委公告及相关规定等内容进行全面了解。因此,瑞旭集团围绕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定义,合规使用及相关案例等内容进行了深入解读。

1.营养强化剂定义

为了增加食品的营养成分(价值)而加入到食品中的天然或人工合成的营养素和其他营养成分。

2. 营养强化剂使用法规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
  • 国家卫健委(原国家卫计委、原国家卫生部)发布的相关增补公告。

3.营养强化剂使用规定与案例

3.1普通食品中的合规


注:查询GB14880后,还查询国家卫建委的增补公告,以确认相关使用规定是否有新增。

例1:固体饮料中强化锌:

1)从GB 14880表D.1中可知:固体饮料属于 14.0 饮料类,下属14.06固体饮料类。

2)在GB 14880表A.1中对应找到14.06固体饮料中锌的使用量是60 mg/kg-180 mg/kg(以锌计)。

3)确定锌的来源是否符合GB 14880表B.1及原国家卫计委2013年第5号公告中所列:

营养强化剂

化合物来源

硫酸锌;葡萄糖酸锌;甘氨酸锌;氧化锌;

柠檬酸锌;氯化锌;乙酸锌;碳酸锌;柠檬酸锌(三水)

3.2特殊膳食用食品中的合规

注:查询GB14880后,还应查询国家卫建委的增补公告,以确认相关使用规定是否有新增。

例2:在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强化锌:

1) 从GB 14880表D.1中可知: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属于13.0特殊膳食用食品一类,下属13.02 婴幼儿辅助食品——13.02.01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2) 查询产品标准:GB 10769-2010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可知锌在终产品的含量需在0.17 mg/100kJ-0.46 mg/100kJ之间:

项目

指标

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

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

婴幼儿生制类谷物食品

婴幼儿饼干或其他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a

锌/mg/100kJ

0.17-0.46

-

注:a婴幼儿饼干或其他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如果选择添加锌成分,其含量应符合其他类别产品相应成分的要求。

3) 确定锌的来源是否符合GB 14880表C.1及原国家卫计委2013年第5号公告中所列。

营养强化剂

化合物来源

硫酸锌;葡萄糖酸锌;氧化锌;乳酸锌;柠檬酸锌;氯化锌;乙酸锌;柠檬酸锌(三水)

例3:在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强化酪蛋白钙肽

1)从GB 14880表D.1中可知: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属于13.0特殊膳食用食品一类,下属13.02 婴幼儿辅助食品——13.02.01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2) 查询GB 14880表C.2可知,酪蛋白钙肽在13.02婴幼儿辅助食品中的使用量为:≤3.0g/kg。由于13.02.01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下属于13.02,因此,酪蛋白钙肽可用于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且使用量即为≤3.0g/kg。

4.注意事项

4.1关于具有双重身份的物质的使用

例4:维生素C(L-抗坏血酸)既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又可以作为营养强化剂。

1) 首先确定该物质的使用目的:是作为食品添加剂(如抗氧剂),还是作为营养强化剂(补充维生素C);

2) 作为食品添加剂时,使用规定应参照GB 2760-2014及其增补公告;作为营养强化剂时,使用规定应参照GB 14880-2012及其增补公告。

4.2关于营养强化剂使用量与终产品中的含量

1)对于普通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量是否合规由添加量决定,而不是终产品含量。

GB 14880-2012中规定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量,指的是在生产过程中允许的实际添加量。鉴于不同食品原料本底所含的各种营养素含量差异性较大,而且不同营养素在产品生产和货架期的衰减和损失也不尽相同,所以强化的营养素在终产品中的实际含量可能高于或低于GB14880规定的该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量。

2)对于特殊膳食类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量是否合规是根据产品标准在终产品含量判断(除仅列入GB 14880表C.2的营养素外,该部分营养素以GB14880规定的添加量判断)。


作者:杨楠

扫描下方的二维码订阅“CIRS食品合规互动”!实时传递最新食品监管法规动态,获取最热行业资讯,你想知道的最新一手资讯都在这里。

食品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联系。
联系我们
杭州总部:+86 571 89716577
上 海:+86 21 5077 8970
日本产品:+86 571 86057827
联系我们
杭州总部:+86 571 89716577
上 海:+86 21 5077 8970
日本产品:+86 571 86057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