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虚假广告宣传的医疗器械产品具体广告内容如下:
郑州弘德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医疗器械“远红外贴”,通过网站宣传,在广告中宣称“颈椎增生床都下不了,是丁氏骨康贴让我又站起来,不怕骨病重,越重越管用,97%的人使用一个月内症状明显改善或消失”等内容。
武汉健康新天地科技有限公司的“烫熨治疗贴”,通过网站宣传,在广告中称“关节炎贴上就舒服,肩周炎不扎针更轻松,骨质增生肿痛有改善,痛经三个月后疼痛缓解”等内容。
武汉海纳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半导体激光治疗仪”,通过网站宣传,广告中称“当天见好,7天治愈,15天根除治愈咽炎,7天消除症状,30天断根不复发治愈鼻炎”等内容。
我们理解企业宣传自家产品的心情,但是上述企业明显夸大了产品的疗效,存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具体条款如下: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 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 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 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 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根据广告法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此外,《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也规定向个人推荐使用的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任意扩大医疗器械适用范围、绝对化夸大医疗器械疗效等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内容的,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在违法发布广告的企业消除不良影响前,暂停该医疗器械产品在辖区内的销售。违法发布广告的企业如果申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在相应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启示,且连续刊播不得少于3天。
广大医疗器械行业工作者要以此为戒,在宣传自家产品的时候牢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切莫越雷池一步。毕竟决定产品销售量的根本原因还在于产品本身的质量和功效,而不是依靠虚假夸大的广告宣传。我们不否认广告的力量,但我们不认为虚假的广告可以长久吸引客户,一切经营和宣传活动都要建立在合规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