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医疗器械广告上可以放二维码或者网站网址吗?
答:目前不建议在医疗器械广告上出现网站,网址以及二维码,包括微信公众号二维码。如果一定要放上述内容的话则需要提供证明材料。比如需要提前进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并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在提交广告审查时一并提交资格证书。
八、医疗器械广告上必须有哪些内容?
答:1、产品名称
2、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还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3、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4、广告批准文号。广告批准文号格式为:X/械广审(视/声/文)第000000-00000号。其中“X”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视、声、文”为广告形式分类。0为流水号,以最终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上的为准。
九、医疗器械广告上一定不能出现哪些内容?
答: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有效性相关的词汇。例如精准、高效、有效率高达XX%等。
2、安全性相关的词汇。例如安全可靠、安全性高、天然、无毒副作用等。
3、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顶级”“极品”“第一品牌”等用语。
4、诱导性内容。例如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
5、综合性评价内容。例如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包治百病,老少皆宜等。
6、保证性内容。例如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
7、不得含有与其他相关商品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内容;不得含有贬低其他商品的内容。
8、国家机关,军队,医生和专家等推荐和证明。
9、推荐医疗机构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10、超出说明书范围的预期用途、适应症、结构组成、工作原理/作用机理等。如果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明。
十、哪些内容不属于医疗器械广告,可以不用申请广告审查?
答:根据北京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发布的《北京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合规指引》中提到下列情况原则上不属于“三品一械”广告,需审慎界定。
1.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进行的产品介绍。
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对“三品一械”产品的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及其地址、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基本信息进行的客观描述,以及药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展示的真实、准确、合法的药品、医疗器械相关信息。
2.与“三品一械”相关的健康科普知识。
以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基本理念和知识、健康的生活方式与行为、健康技能和有关政策法规为主要内容,以公众易于理解、接受的方式呈现和传播的信息,但下列情形除外:
(1)通过图文、视频、音频等方式对具体产品或品牌进行宣传介绍,并提供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
(2)通过直播间标题、封面、布景、道具等展示具体产品名称、品牌或者含有品牌标识的实物,构成广告的;
(3)在同一宣传媒介的同一时段或同一版面(网页页面)发布相关“三品一械”产品广告。
3.医药健康产业创新产品、创新服务的推广应用。
为扩宽患者信息获取渠道、方便群众就医、提升公众医药知识水平和医疗保健意识进行的咨询服务、信息宣传等,主要包括:
(1)医务人员在互联网诊疗平台接受咨询过程中,为患者提供的“三品一械”产品相关使用建议信息;
(2)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仅面向医务人员的专业平台中推送的“三品一械”产品说明、实验数据等相关信息;
(3)临床试验机构、医药企业、医药健康平台为积极寻求合适的患者,以临床试验研究为目的,经过伦理委员会批准后发布的药物临床试验受试患者招募广告(信息)。
十一、还有什么其他注意事项?
答:医疗器械广告中如出现人物肖像,需要提供肖像授权证明。使用Ai人物,也需提供Ai的证明。此外广告中不能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专利和商标都需提供有效期内的证明材料。
随着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变化,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的要求也会进行动态调整,各个省份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广告审查的要求也会有细微差距。大家可以积极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合规化。
医疗器械广告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公布)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还未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