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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广告这些问题,您了解吗?(下)

来源 CIRS 作者

七、医疗器械广告上可以放二维码或者网站网址吗?

答:目前不建议在医疗器械广告上出现网站,网址以及二维码,包括微信公众号二维码。如果一定要放上述内容的话则需要提供证明材料。比如需要提前进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并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在提交广告审查时一并提交资格证书。

八、医疗器械广告上必须有哪些内容?

答:1产品名称

2、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还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3、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4、广告批准文号广告批准文号格式为:X/械广审(视//文)第000000-00000号。其中“X”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视、声、文为广告形式分类0为流水号,以最终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上的为准。

九、医疗器械广告上一定不能出现哪些内容?

答: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有效性相关的词汇。例如精准、高效、有效率高达XX%等。

2、安全性相关的词汇。例如安全可靠、安全性高、天然、无毒副作用等。

3、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顶级”“极品”“第一品牌”等用语。

4、诱导性内容。例如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

5、综合性评价内容。例如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包治百病,老少皆宜等。

6、保证性内容。例如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

7、不得含有与其他相关商品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内容;不得含有贬低其他商品的内容。

8、国家机关,军队,医生和专家等推荐和证明。

9、推荐医疗机构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10、超出说明书范围的预期用途、适应症、结构组成、工作原理/作用机理等。如果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明。

十、哪些内容不属于医疗器械广告,可以不用申请广告审查?

答:根据北京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发布的《北京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合规指引》中提到下列情况原则上不属于“三品一械”广告,需审慎界定。

1.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进行的产品介绍。

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对“三品一械”产品的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及其地址、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基本信息进行的客观描述,以及药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展示的真实、准确、合法的药品、医疗器械相关信息。

2.与“三品一械”相关的健康科普知识。

以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基本理念和知识、健康的生活方式与行为、健康技能和有关政策法规为主要内容,以公众易于理解、接受的方式呈现和传播的信息,但下列情形除外:

1)通过图文、视频、音频等方式对具体产品或品牌进行宣传介绍,并提供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

2)通过直播间标题、封面、布景、道具等展示具体产品名称、品牌或者含有品牌标识的实物,构成广告的;

3)在同一宣传媒介的同一时段或同一版面(网页页面)发布相关“三品一械”产品广告。

3.医药健康产业创新产品、创新服务的推广应用。

为扩宽患者信息获取渠道、方便群众就医、提升公众医药知识水平和医疗保健意识进行的咨询服务、信息宣传等,主要包括:

1)医务人员在互联网诊疗平台接受咨询过程中,为患者提供的“三品一械”产品相关使用建议信息;

2)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仅面向医务人员的专业平台中推送的“三品一械”产品说明、实验数据等相关信息;

3)临床试验机构、医药企业、医药健康平台为积极寻求合适的患者,以临床试验研究为目的,经过伦理委员会批准后发布的药物临床试验受试患者招募广告(信息)。

十一、还有什么其他注意事项?

答:医疗器械广告中如出现人物肖像,需要提供肖像授权证明。使用Ai人物,也需提供Ai的证明。此外广告中不能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专利和商标都需提供有效期内的证明材料。 

随着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变化,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的要求也会进行动态调整,各个省份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广告审查的要求也会有细微差距。大家可以积极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合规化。

医疗器械广告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12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公布)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还未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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