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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新规对化妆品电商企业经营的影响

来源 瑞旭集团 作者

一年一次的属于电商盛会的双11购物节刚刚落下帷幕,今年的双11活动中,截至11月11日24时,天猫总成交额达到4982亿,较去年同比增长26%;京东累计下单金额达2715亿,其他各大电商平台也都在今年的双11迎来了比去年更好的销售成绩。尤其今年因为疫情的影响,线上市场更是比往年更加火爆非常,化妆品电商在今年迎来了爆发式的增长。据天猫官方数据显示,今年双十一期间成交额过亿的品牌累计超过450个,美妆产品类品牌占50多个,包括雅诗兰黛、兰蔻、欧莱雅等知名化妆品牌,其中雅诗兰黛更是位于整个天猫零售额榜单前三,化妆品电子商务贸易的火热程度由此可见一斑。如此规模盛大的化妆品网络市场,其实也隐藏着很大的安全隐患问题。

此前,为保障电子商务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国电子商务法》,正式开启了国家对线上交易行为的监管。今年6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发布带来了中国化妆品监管2.0时代,条例中明确要求电子商务平台应承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继这之后,为保证线上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陆续出台,明确了化妆品网络经营者在线上进行交易行为时所需要遵循的义务,以及各主体需承担的责任。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五章网络经营管理内容中,明确化妆品网络经营者包括化妆品网络销售者和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化妆品网络销售者,是指通过自建网站、电子商务平台或者其他网络服务经营化妆品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化妆品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瑞旭集团日化事业部团队对两者需承担的责任义务作了相关汇总,如表1所示:

表1化妆品网络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对象

责任和义

化妆品网络

销售者

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经营的品种查验供货者相关证明文件:

1)境内供货者的营业执照或境外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

2)特殊化妆品的注册证或普通化妆品备案记录;

3)国产化妆品的生产许可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合格标记;

4)进口化妆品入境货物合法证明。

建立销售记录制度,记录包括化妆品的名称、注册证或备案编号、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销售数量、销售日期、购买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完整保存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不良反应报告及相关其他资料。

做好产品的贮存和运输工作,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产品,并做好相关记录。

发现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应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不良反应调查。

经营过程中不得明示或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虚假宣称功效。

不得自行配置化妆品。

发现经营的化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立即停止经营上述产品,并通知相关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协助产品召回。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及时更新。

建立化妆品质量管理机构或指定专门人员,承担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并实施:

1)平台内经营者管理制度;

2)化妆品产品信息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3)化妆品投诉管理和争议解决制度。

对申请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及时核实更新,与平台内经营者签订入驻协议,明确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及违约责任。

加强平台内的管理,主动检查平台上发布的化妆品信息,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发现禁止展示信息应当及时进行必要的措施,必要情况下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

有停止提供平台服务条款,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时,应立即停止向经营者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

建立投诉与举报、不良反应报告通道,接到关于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投诉举报、化妆品不良反应信息的,应当记录,并及时处理或转交平台内经营者处理。

应当保存最近三年的化妆品展示信息、交易记录、投诉举报处理记录、不良反应转交记录等资料、数据,并确保资料、信息和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安全。

协助配合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工作。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履行化妆品网络销售者的义务,承担经营主体责任。

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10月20日出台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指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分别于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7月1日至7月15日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同时也对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进行了规定,要求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进行链接跳转提示。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利用网络直播开展的网络交易活动提供回看功能。

随着国家对网络经营产品的安全监管的重视以及对电子商务平台的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相应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监督平台内经营的产品质量。以下是各大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对平台内经营的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的规范要求:

表2各大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对平台内产品的质量监管要求

平台

类目

网址链接

天猫国际

《天猫国际商品禁限用成分规范》

具体内容

天猫

《天猫化妆品品质抽检检验要求》

具体内容

淘宝

《淘宝网抽检标准(化妆品)》

具体内容

京东

《京东开放平台化妆品类商品品质抽检规范》

具体内容

唯品会

《化妆品质量标准及抽检规范V3.0》

具体内容

小红书

《小红书第三方商家化妆品行业发布规范》

具体内容

上述平台针对化妆品的产品质量及抽检规则内容中可看出,电子商务平台对平台内经营的产品的安全性的相关要求,包括但不仅限于重金属、微生物指标,禁限用组分的添加等应符合行业和国家发布的相关标准及法规要求。

从近年来国家发布的相关政策可看出,国家越来越重视电子商务的良好发展,电子商务也在慢慢渗透到社会的各行各业中,化妆品电子商务市场势必也会受到更大的关注。化妆品企业在面对电子商务市场的机会面前,也面临着合规监管的挑战。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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