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7日,国家市监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2021年第46号),对固体饮料的标签等,提出了诸多新要求。此公告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届时,大多数固体饮料企业都将面临标签整改的局面,建议广大企业早做准备。
公告中的要点梳理如下:
▶01 固体饮料产品名称不得与已经批准发布的特殊食品名称相同。
温馨提示:已经批准发布的特殊食品,可以在特殊食品信息查询平台(点击)进行检索。
▶02 应当在标签上醒目标示“固体饮料”,字号不得小于同一展示版面其他文字(包括商标、图案等所含文字)。
▶03 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蛋白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特殊用途固体饮料、风味固体饮料,以及添加可食用菌种的固体饮料最小销售单元,还应在同一展示版面标示“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作为警示信息,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警示信息文字应当使用黑体字印刷,并与警示信息区域背景有明显色差。
▶04 固体饮料标签、说明书及宣传资料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图案进行明示、暗示或者强调产品适用于未成年人、老人、孕产妇、病人、存在营养风险或营养不良人群等特定人群,不得使用生产工艺、原料名称等明示、暗示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功能以及满足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需要等。
温馨提示:此条规定除了标签,同样适用于说明书和宣传资料,企业在说明书,宣传册,乃至网页上宣传时,都需要多多注意~
▶05 公告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此前生产的产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附件:公告原文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固体饮料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控制能力,严格过程控制,保证食品安全。
二、固体饮料产品名称不得与已经批准发布的特殊食品名称相同;应当在产品标签上醒目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固体饮料”,字号不得小于同一展示版面其他文字(包括商标、图案等所含文字)。
三、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蛋白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特殊用途固体饮料、风味固体饮料,以及添加可食用菌种的固体饮料最小销售单元,还应在同一展示版面标示“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作为警示信息,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警示信息文字应当使用黑体字印刷,并与警示信息区域背景有明显色差。
四、固体饮料标签、说明书及宣传资料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图案进行明示、暗示或者强调产品适用于未成年人、老人、孕产妇、病人、存在营养风险或营养不良人群等特定人群,不得使用生产工艺、原料名称等明示、暗示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功能以及满足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需要等。
五、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发挥行业引导和自律作用,规范企业生产、销售和宣传行为;鼓励学校加强未成年人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教育,倡导家长等消费者科学认知、理性消费。任何组织或个人若发现涉及违反本公告等规定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或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
本公告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此前生产的产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12月24日
官方链接:
相关推荐:
- 官方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
- 卫健委发布《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等1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1项修改单的公告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发布,进口保健食品、特膳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
- 2021年新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申报注册情况分析
我们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