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原料浅析”(详细信息点击此处查看)中我们提到,特医食品的实质其实是目标人群所必需的确定种类及含量范围的营养素,加上因工艺、产品性状及冲调等必要性而加入的符合法规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因此,继上回讨论了原料之后,这回我们来聊聊针对1岁以上人群特医食品中添加剂使用的问题。
GB 29922第3.8.1条:“适用于1~10岁人群的产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可参照GB 2760婴幼儿配方食品中允许的添加剂种类和使用量,适用于10岁以上人群的产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可参照GB 2760中相同或相近产品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种类和使用量”。
1. 适用于1~10岁产品的食品添加剂
由于1~10岁人群的耐受性更加接近于婴幼儿,因此为充分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国家对适用于此年龄段产品中的添加剂做出如上要求,即,允许被用在13.01婴幼儿配方食品及其亚类:13.01.01婴儿配方食品,13.01.02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以及13.01.03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中的添加剂及其用量。具体信息见下表:
表1 可用于1~10岁人群产品的食品添加剂
序号 | 食品添加剂 | 功能 | 食品分类号 | 食品类别 | 最大使用量 |
1 | 单,双甘油脂肪酸酯(油酸,亚油酸,棕榈酸,山嵛酸,硬脂酸,月桂酸,亚麻酸) | 乳化剂 | 13.01 | 婴幼儿配方食品 |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
2 | 瓜尔胶 | 增稠剂 | 13.01.02 |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 1.0g/L(以即食状态食品中的使用量计) |
3 | 槐豆胶(又名刺槐豆胶) | 增稠剂 | 13.01 | 婴幼儿配方食品 | 7.0g/kg |
4 | 黄原胶(又名汉生胶) | 稳定剂,增稠剂 | 13.01.03 |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 9.0g/kg(使用量仅限粉状产品,液态产品按照稀释倍数折算) |
5 | 卡拉胶 | 乳化剂,稳定剂,增稠剂 | 13.01 | 婴幼儿配方食品 | 0.3g/L(以即食状态食品中的使用量计) |
6 | 抗坏血酸棕榈酸酯 | 抗氧化剂 | 13.01 | 婴幼儿配方食品 | 0.05g/kg(以脂肪中抗坏血酸计) |
7 | 其他 | 13.01.02 |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 1.0g/kg(以即食食品计,作为花生四烯酸(ARA)和二十二碳六烯酸(DHA)载体) | |
8 | 磷酸氢钙,磷酸二氢钠 | 水分保持剂,膨松剂,酸度调节剂,稳定剂,凝固剂,抗结剂 | 13.01 | 婴幼儿配方食品 | 1.0g/kg(可单独或混合使用,最大使用量以磷酸根(PO43-)计) |
9 | 磷脂 | 抗氧化剂,乳化剂 | 13.01 | 婴幼儿配方食品 |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
10 | 柠檬酸及其钠盐、钾盐 | 酸度调节剂 | 13.01 | 婴幼儿配方食品 |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
11 | 柠檬酸脂肪酸甘油酯 | 乳化剂 | 13.01 | 婴幼儿配方食品 | 24.0g/kg |
12 | 氢氧化钙 | 酸度调节剂 | 13.01 | 婴幼儿配方食品 |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
13 | 氢氧化钾 | 酸度调节剂 | 13.01 | 婴幼儿配方食品 |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
14 | 乳酸 | 酸度调节剂 | 13.01 | 婴幼儿配方食品 |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
15 | 碳酸钾 | 酸度调节剂 | 13.01 | 婴幼儿配方食品 |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
16 | 碳酸氢钾 | 酸度调节剂 | 13.01 | 婴幼儿配方食品 |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
17 | 辛烯基琥珀酸淀粉钠 | 乳化剂,其他 | 13.01.03 |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 150.0g/kg(使用量仅限粉状产品,液态产品按照稀释倍数折算) |
18 | 异构化乳糖液 | 其他 | 13.01 | 婴幼儿配方食品 | 15.0g/kg |
另外,GB 2760中规定:“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中可以使用香兰素、乙基香兰素和香荚兰豆浸膏(提取物),最大使用量分别为5mg/100mL、5mg/100mL和按照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其中100mL以即食食品计,生产企业应按照冲调比例折算成配方食品中的使用量”。因此,此三种香料也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加入到1~10岁特医产品中。
2. 适用于10岁以上产品的食品添加剂
由于10岁以上产品的形态更加多样,且其生产工艺与普通食品相同或相近,故其对添加剂类别的需求更加多样且无法按照GB 2760对其他食品类别一样做出统一的要求,因此对于此类产品中添加剂的使用,国家做出如上要求,即参照GB 2760中相同或相近产品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种类和使用量。其中,“相同或相近产品”是指二者的主要原料,产品形态或加工工艺相同或相近。企业在判断应该使用哪个食品类别下的添加剂时,应将此三者综合考虑,而非片面的偏重其中一点。若食品类别判断错误,将可能存在错用不允许使用的添加剂,或者添加剂使用量超标等风险。
举个例子:以某液态产品为例,三氯蔗糖被加入其中做甜味剂使用。
1)若其配方与饮料相似,则可套用14.0饮料类(14.01包装饮用水除外)中的规定用量,即三氯蔗糖的最大使用量为0.25g/kg。
2)若其配方主要为奶液,与调制乳相似,则应参考01.01.03调制乳中的规定,三氯蔗糖的最大使用量变为0.3g/kg。
以上就是瑞旭集团根据特医食品相关国家标准对产品中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分析总结,而由于此类产品目标人群的特殊性,企业应在保证产品工艺必要性的前提下,结合产品的临床使用情况,尽量减少或慎重使用食品添加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