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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30日,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执行论坛完成的一项试点执法项目揭示,欧洲经济区(EEA)13国的化妆品市场中,约6%的产品原料中含有被POPs(持久性有机污染)法规和REACH法规禁用的危险化学物质。此次检查覆盖了近4500种化妆品,执法机构通过审查成分列表,重点检测了全氟辛酸(PFOA)、长链全氟羧酸(PFCAs)及其相关物质,以及环状硅氧烷D4和D5。
2024年10月国家药监局进行化妆品抽检,20批次化妆品检出禁用原料,49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上海市进行化妆品抽检,6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广东省对149家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抽检,45家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
2024年10月25日,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发布关于香精成分乙酰基岩兰草油Acetylated Vetiver Oil(AVO)(CAS No.84082-84-8, EC No.282-031-1)在喷雾型化妆品中吸入毒性的最终意见(SCCS/1163/24),其初步意见发布于2024年3月5日。
2024年10月25日,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发布关于邻苯基苯酚(CAS/EC No.90-43-7/201-993-5)和邻苯基苯酚钠(CAS/EC No.132-27-4/205-055-6)的最终意见(SCCS/1669/24) 关于邻苯基苯酚、邻苯基苯酚钠的初步安全意见发布于2024年8月1日。
1、化妆品准用着色剂应注意哪些使用范围限制?根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准用着色剂使用范围主要分为四类:各种化妆品、除眼部化妆品之外的其他化妆品、专用于不与粘膜接触的化妆品、专用于仅和皮肤暂时接触的化妆品。例如,CI 10316、CI 15510仅允许用于除眼部化妆品之外的其他化妆品。近期,在化妆品监管中发现超范围使用准用着剂的情况,备案人在配方审核时,应予以严格把关。
2024年10月3日,英国向世界贸易组织递交G/TBT/N/GBR/81/Add.1号通报,以修订适用于英格兰、威尔士和苏格兰的第1223/2009号(EC)法规(《英国化妆品法规》)。该修订草案是对2024年4月10日英国递交的G/TBT/N/GBR/81号通报的补遗。在此次通报中,英国商业贸易部表示,产品安全和标准办公室将禁止另外13种CMR物质,包括2-乙基己酸盐,4-硝基吗啉等在化妆品中的使用。目前该修订草案正处于评议期,评议提交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1日。
为做好化妆品标准持续制修订工作,国家药监局印发了2024年化妆品标准立项计划。现公开征集项目起草单位,请在化妆品标准制修订管理系统提交相关资料,网址为 https://www.nifdc.org.cn/nifdc/bshff/hzhpbzh/hzhpbzhxt/index.html。征集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8日。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药品安全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持续加强化妆品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化妆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切实维护公众用妆安全。现将4起化妆品典型案例信息通报如下。
已上市产品原料使用信息》(以下简称《原料信息》)是对我国批件有效期内的特殊化妆品中已使用,且未收录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无国际权威化妆品安全评估机构评估报告的原料使用量的客观收录,并进行动态更新。《原料信息》中的相关数据可作为化妆品完整版安全评估的证据类型,为化妆品安全评估提供参考,但并未组织对所列原料进行系统评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使用相关原料信息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开展化妆品安全评估。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进行产品生产时,若原料超出《原料信息》中的使用量,应按照《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开展安全评估,或按照《化妆品原料数据使用指南》使用其他原料数据类型。
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化妆品成分测试和安全评估指南12th(SCCS 12th)和美国化妆品原料评价委员会(CIR)提出的化妆品植物原料安全评价决策树均为框架性指导文件,而非具体操作指南。SCCS 12th多次提到植物提取物安全评估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采用标准化的决策树或勾选框的方法。因此,可以推测,植物原料安全评估固定做法式指南很难形成。但SCCS 12th和CIR均提出了“安全使用历史”,这是一个很好的切入点,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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